相关文件:关于《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成员单位:
经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
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全面实现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和管理规范对标达标,建设环境卫生、食品安全、价格合理、管理规范、供应稳定、智慧便民的农贸市场,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1〕21号)文件精神,我市新增设立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要求设立,专项用于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贴的财政资金,遵照依法依规、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各镇街(园区)根据全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确定予以保留或新建、需要进行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
专业批发市场不作为本办法的补贴对象。
第四条私人资金投资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升级改造投资主体依法依规自行选择是否采取招标方式建设。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专班”)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和设立申请;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项目验收;负责组织专班各成员单位参与验收工作。
市专班各成员单位参与升级改造的项目验收,配合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分配计划、制定绩效目标、办理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七条市财政局参与专项资金制定;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八条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各类型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标准和评分标准。
第九条各镇街(园区)农贸市场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以下简称“镇街专班”)负责向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补贴申报、跟踪管理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专班要求,负责镇街(园区)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具体落实资金拨付;落实跨年度支出项目资金结转。各镇街(园区)负责组织项目补贴审核和审批。
第三章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包括:农贸市场设施设备改造费用、智能化建设费用、建筑装饰装修费用、建筑主体加固费用,以及相关的设计、鉴定、招投标、监理等费用。不包括土地购置费,建筑主体的重建、扩建、改建和新建费用,以及人员费用等工作资金开支。
(一)农贸市场的要求
1.申报升级改造方向为超市型农贸市场的农贸市场,按照《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评分标准》《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规范评分标准》进行验收评分,建设评分需在90分(A级)及以上、管理星级评分需在90分(4星)及以上。
2.申报升级改造方向为规范型农贸市场的农贸市场,按照《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评分标准》《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规范评分标准》进行验收评分,建设评分需在80分(B级)及以上,管理星级评分需在85分(3星)及以上。
3.申报升级改造方向为规范型农贸+批发市场的农贸市场,按照《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评分标准》《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规范评分标准》进行验收评分,农贸市场部分、批发区部分的建设评分均需在80分(B级)及以上,管理星级评分需在85分(3星)及以上。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要求
农贸市场通过升级改造项目验收后,由市场开办方负责申报升级改造资金补贴,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不是由开办方投资的,可以由实际投资方作为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当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三)投资额的时间要求
升级改造项目的投资额以实际投资额为计算依据,起止时间从市政府正式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年4月20日)之日起,至升级改造项目通过验收之日为止。
(四)面积计算要求
升级改造项目的补贴面积按实际升级改造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专业经营非农副产品区域的面积。其中停车场及卸货区的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实际升级改造面积(减除停车场及卸货区面积)的20%,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后,核定为超市型农贸市场的,专项资金每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700元,且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核定为规范型农贸市场、规范型农贸+批发市场的,专项资金每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且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
专项资金补贴资金由市、镇财政按照3:7的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承担30%、镇街(园区)财政承担70%。
第四章项目申报及审核流程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项目验收通过后,申报单位可向农贸市场所在镇街(园区)的镇街专班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复印件;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项目结算书以及合法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审核流程:
收到申报单位的补贴申请后,由各镇街(园区)组织财政财审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审核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各镇街(园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专班向市专班申请拨付市级补贴配套资金。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收到申请后,由市专班复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市级补贴配套资金额度,并下达项目资助补贴通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将市级补贴配套资金拨付至相关镇街(园区)财政部门,镇街(园区)财政部门再将市拨资金及镇街(园区)财政部门支付的款项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支持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申请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二)申报单位需建立资料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现任工作人员报送,申报人员需同时出示身份证及工作证明资料。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市、镇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镇两级专班依法撤销后,其工作职责由市镇两级专班所在部门承接。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关补贴资金的首次申请需在2024年12月31日(含)前提出。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CJDGLJ-2022-028
附件: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