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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公告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编辑日期:2022-03-21 11:28:45 来源: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    

    各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与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局制定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局食品生产科联系,联系人:王胜强,联系电话:22331072。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

      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省局和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市镇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和风险分级管理要求,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科学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以下简称集中加工中心)实施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监管职责,督促食品生产单位(含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下同)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检查对象

      全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

      三、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对全市获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与集中加工中心实施监督检查。

      四、检查任务

      本计划的监督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检查方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和体系检查等。其中,市局食品生产科负责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市食品小作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集中加工中心实施随机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实施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并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企业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国家、省、市局安排的联合检查、异地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等不列入本计划中,开展工作时间另作安排。

      (一)市局监督检查任务

      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市局食品生产科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相关风险分级管理的文件要求,结合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及监管团队分工的要求,将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确定检查频次,对全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常规性检查。重点检查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湿粉类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食盐、食醋、食品添加剂等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企业;屡次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两超”较为突出的食品生产企业。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有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通过“粤商通”APP在线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情况。

      飞行检查:坚持问题为导向,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四不两直”的方式,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生产单位实施飞行检查。

      体系检查:以企业全过程风险管控为重点,通过体系检查对部分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开展系统性检查。全年组织体系检查不少于10家次。

      (二)分局监督检查任务

      各分局应按照风险分级管理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分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市局食品生产科可指导各分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督促其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各分局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企业疫情防控情况。按照新冠肺炎防控相关要求,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企业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情况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各分局应成立监管团队,按照“双随机”原则对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覆盖全部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随机抽中的企业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一般为1次。对下列生产企业,应列为日常检查的重点,适当增加检查的频次:

      1.生产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餐饮具等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

      2.发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4.监测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的;

      5.因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的;

      6.未按要求改正的;

      7.被投诉举报经查实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根据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对特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或者特定检查事项进行检查;对新增的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组织全覆盖的例行检查,对不合格企业依法及时向省局提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

      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各分局应成立监管团队,确定检查频次,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各分局可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要求,结合监管实际合理确定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风险等级及检查频次。食品小作坊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2次。

      食品小作坊专项检查:根据发现的行业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对特定食品小作坊或者特定检查事项进行检查。

      集中加工中心日常监督检查:各分局应成立监管团队,确定检查频次,对辖区内集中加工中心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各分局每年对辖区内集中加工中心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2次。

      五、检查内容

      (一)进口冷链食品生产企业疫情防控情况。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企业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配套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生产企业冷库疫情防控检查要点表》,对照表格中内容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企业是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是否实施精准管控,是否落实登记造册、规范防护、高风险岗位人员两天一检、重点管控人员七天两检以及是否能实现高风险岗位人员闭环管理等措施;是否落实重点场所进场扫码、体温检测等措施;是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个人防护培训;是否健全产品、环境检测消毒台账,对冷库等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工具设备进行清洁消毒,是否能实施进口冷链食品内包装及最小包装表面消毒等要求。

      (二)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应配套使用《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照表格中内容进行检查。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应配套使用《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对照表格中内容进行检查。

      (四)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内容。对食品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应配套使用《东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表》,对照表格中内容进行检查。

      (五)集中加工中心监督检查内容。对集中加工中心开展监督检查,应配套使用《东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建设工作指引》附录A《东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考核表》。检查结论不合格的,应书面责令集中加工中心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相关科室、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实现省局、市局制定的全年工作目标。

      (二)加强告诫提醒。市局相关科室、各分局要对湿粉类食品、肉制品、蜂蜜、糕点、水产制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高风险品种、抽检屡次不合格、举报投诉较多的食品生产单位实施约谈,对其主要负责人开展告诫提醒,督促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强问题整改。市局相关科室、各分局应按照监督检查的情况,督促食品生产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其整改到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处置率实现100%。对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现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分局应将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开,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局食品生产科填报《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

      (五)加强纪律要求。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