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含燃气采暖热水炉)、室内加热器、电热暖手袋/电热毯、羽绒服装、羊绒制品及毛针织品、床上用品等7种产品进行了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发布。
一、电热水器
本次抽查了广州、深圳、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顺德等8个地市(区)85家企业生产的85批次电热水器产品。经检验,发现29家企业生产的29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34.1%。
本次被抽查的85家生产企业(85批次)包括大型企业2家(2批次)、中型企业8家(8批次)、小型企业75家(75批次),大、中、小企业占被抽查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4%、9.4%、88.2%。抽检发现的29家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均为中、小型企业,小型企业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37.3%,中型企业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12.5%,大型企业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零。
本次抽查依据GB 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2—20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水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GB 21519—2008《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 20289—2006《储水式电热水器》、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快热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储水式热水器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对在接地系统异常时提供应急防护措施的Ⅰ类热水器的附加要求、额定容量、能效等级等1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对快热式电热水器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等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检发现的29批次不合格产品,涉及电热水器的结构、能效等级、额定容量、输入功率和电流、接地措施、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等6个项目不合格。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二、燃气热水器(含燃气采暖热水炉)
本次抽查了广州、深圳、东莞、中山、江门、湛江、顺德等7个地市(区)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燃气热水器(含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经检验,发现14家企业生产的14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17.5%。
本次被抽查的80家生产企业(80批次)包括大型企业8家(8批次)、中型企业9家(9批次)、小型企业63家(63批次),大、中、小型企业占被抽查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0.0%、11.25%、78.75%。抽检发现的14家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均为中、小型企业,小型企业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19.0%,中型企业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22.2%,大型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零。
本次抽查依据GB 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 25034—2010《燃气采暖热水炉》、GB 2066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的燃气系统气密性、火焰稳定性、无风状态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烟道堵塞、熄火保护装置、再点火安全装置、烟道堵塞安全装置、风压过大安全装置、防过热安全装置、接地措施、接地电阻、电气强度、热效率、热水产率等1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对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的电源运行安全性、燃气系统密封性、采暖额定热输出、水温限制装置、极限热输入时CO含量、温控器故障、热效率、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低电阻值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检发现的14批次不合格产品,涉及到燃气热水器(含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的无风状态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风压过大安全装置、热效率、热水产率、采暖额定热输出、极限热输入时CO含量等6个项目不合格。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三、室内加热器
本次抽查了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顺德等7个地市(区)40家企业生产的40批次室内加热器产品。经检验,发现10家企业生产的10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25.0%。
本次被抽查的40家生产企业(40批次)包括大型企业1家(1批次)、中型企业1家(1批次)、小型企业38家(38批次),大、中、小型企业占被抽查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5%、2.5%、95.0%。抽检发现的10家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均为小型企业,小型企业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26.3%,大、中型企业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零。
本次抽查依据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和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室内加热器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等1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检发现的10批次不合格产品,涉及到室内加热器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接地措施、输入功率和电流、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等5个项目不合格。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四、电热暖手袋/电热毯
本次抽查了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顺德、四川成都、浙江台州等8个地市(区)15家企业生产的17批次电热暖手袋/电热毯产品。经检验,发现6家企业生产的7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41.2%,剔除2批次仅标识不合格,实物质量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29.4%。其中,抽查广东省企业生产的产品15批次,7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46.7%,剔除仅标识不合格2批次,实物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33.3%;抽查外省企业生产的产品2批次,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零。
本次被抽查的15家生产企业(17批次)包括中型企业2家(2批次)、小型企业13家(15批次),中、小型企业占被抽查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3.3%、86.7%。抽检发现的6家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均为小型企业,小型企业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46.7%,中型企业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零。
本次抽查依据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9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袋的特殊要求》、GB 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电热暖手袋产品的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耐热和耐燃等1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对电热毯产品的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检发现的7批次不合格产品,涉及到电热暖手袋的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耐热和耐燃等5个项目不合格。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五、羽绒服装
本次抽查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汕尾、东莞、中山、顺德等9个地市(区)44家企业生产的50批次羽绒服装产品。经检验,发现4家企业生产的4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8.0%。
本次被抽查的44家生产企业(50批次)包括大型企业1家(1批次)、中型企业12家(13批次)、小型企业31家(36批次),大、中、小型企业占被抽查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3%、27.3%、70.4%。抽检发现的4家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均为小型企业,小型企业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11.1%,大、中型企业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零。
本次抽查依据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GB/T 14272—2011《羽绒服装》等标准和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羽绒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标识)、纤维含量、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耐水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耐皂洗色牢度、鸭毛(绒)含量、羽绒充绒量、羽绒含绒量、绒子含量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检发现的4批次不合格产品,涉及到羽绒服装的使用说明(标识)、纤维含量、充绒量等3个项目不合格。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六、羊绒制品及毛针织品
本次抽查了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顺德等6个地市(区)27家企业生产的50批次羊绒制品及毛针织品产品。经检验,发现6家企业生产的10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20.0%,剔除4批次仅标识不合格,实物质量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12.0%。
本次被抽查的27家生产企业(50批次)包括中型企业2家(4批次)、小型企业25家(46批次),中、小型企业占被抽查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4%、92.6%。抽检发现的6家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均为小型企业,小型企业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21.7%,中型企业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零。
本次抽查依据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FZ/T 73005—2012《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FZ/T 73009—2009《羊绒针织品》、FZ/T 73018—2012《毛针织品》、FZ/T 73034—2009《半精纺毛针织品》等标准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羊绒制品及毛针织品产品的使用说明(标识)、纤维含量、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耐皂洗色牢度、耐光色牢度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检发现的10批次不合格产品,涉及到羊绒制品及毛针织品的使用说明(标识)、纤维含量、甲醛含量、耐汗渍色牢度等4个项目不合格。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七、床上用品
本次抽查了广州、深圳、佛山、珠海、汕头、惠州、东莞、中山、揭阳、顺德等10个地市(区)55家企业生产的100批次床上用品产品。经检验,发现10家企业生产的16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16.0%,剔除10批次仅标识不合格,实物质量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6.0%。
本次被抽查的55家生产企业(100批次)包括中型企业4家(8批次)、小型企业51家(92批次),中、小型企业占被抽查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3%、92.7%。抽检发现的10家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均为小型企业,小型企业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17.4%,中型企业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零。
本次抽查依据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GB/T 22796—2009《被、被套》、GB/T 22797—2009《床单》、GB/T 22843—2009《枕、垫类产品》、GB/T 22844—2009《配套床上用品》、FZ/T 81014—2008《婴幼儿服装》等标准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床上用品产品的使用说明(标识)、纤维含量、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皂洗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耐光色牢度、断裂强力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检发现的16批次不合格产品,涉及到床上用品的使用说明(标识)、纤维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断裂强力等4个项目不合格。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对本次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我局已责成相关地市质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法组织复查;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1:2016年广东省电热水器等7种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
附件2:2016年广东省电热水器等7种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