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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编辑日期:2016-09-30 15:42:08 来源: 东莞市质监局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