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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编辑日期:2025-05-08 15:47:20 来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是我市最高质量奖项,于2010年首次开展评审,已累计评审了7届,共评选出53家获奖单位。政府质量奖是从国家和省都有设立的奖项,目的是总结和分享组织成功经验,树立质量标杆,引领社会各类组织提高管理水平及质量效益,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发挥了明显作用。

      2021年12月,省政府发布了新的《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对办法相关条文及评审细则进行了较大调整。我市政府质量奖管理要求与新的省政府质量奖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原《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50号,简称前版《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底到期。为了进一步优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市市场监管局全面参考《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做法,结东莞市政府质量奖7届评审工作经验,在充分听取质量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原《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粤府办〔2021〕55号)(以下简称“《省奖管理办法》”),并参考了省内同类型城市先行做法。

      三、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申报、评审和奖励,监督管理,附则等5章共27条,与前版《管理办法》相比,章数减少1章,条款增加10条。修订后,结构更为紧凑,条理更加明晰,权责更加明确。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内容调整:

      (一)调整市政府质量奖奖项设置。《管理办法》将原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3个奖项调整为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2个奖项,明确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组织每届分别不超过5家、15家。

      (二)加强市政府质量奖组织管理。一是参考《省奖管理办法》,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和秘书处,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是明确市科学技术协会担任评审机构,要求评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评审方案、聘请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三是规范评审专家条件,要求评审专家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具有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相关资质、从业经验,符合《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范》有关要求,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

      (三)完善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和奖励程序。一是对调整申报条件要求,将前版《管理办法》明确的“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调整为“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增加“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以及“申报企业近1年不能出现经营性亏损”“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等要求。二是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进行优化,将原《管理办法》“企业(组织)申报”细化为“申报报名”“提交申报材料”两个小步骤,在评审时增加“陈述答辩”环节,同时明确会议审议时参会人员及表决方式等内容。三是明确异议处理程序及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过程中对申请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秘书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四是明确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配套资助以及获奖组织再次申报、质量奖资助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四)强化市政府质量奖监督管理。一是要求获奖组织积极参与秘书处或其他职能部门组织的推广、宣传活动,配合提交绩效报告。二是明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纪律要求。三是明确对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以及在获奖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等情形的处理办法。四是明确获奖组织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开展自身宣传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