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经营者: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对食品经营事项进行相应调整,现将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一、取消“其他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等事项,新增“食品经营报告”事项
依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条,《审查通则》第四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条款规定,取消“其他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数量调整报告”等事项,新增“食品经营报告”事项,分别为:1.举办食品展销会报告;2.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报告;3.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报告;4.从事网络经营报告;5.外设仓库报告;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报告;7.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报告;8.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报告(适用省内经营者在本省投放设备);9.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报告;10.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变更经营形式报告(不含学校、托幼机构食堂);11.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生变化的报告。
“食品经营报告”事项全流程线上填报,无需工作人员审批,不设线下办理途径。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后发生需报告情形的,自行登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许可申办系统”(网址:http://amr.gd.gov.cn/xksp/pub_platform/#/,以下简称申办系统)填报,或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选择“食品经营报告”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即可跳转至申办系统填报。
二、取消小餐饮承诺制事项、“证照同办”窗口业务,统一小餐饮面积
《实施细则》取消了“申请人承诺制”相关规定,因此相应取消“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事项。东莞市一照通行系统上线后,食品经营者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完成“证照同办”,且小餐饮承诺制事项已取消,因此同步取消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窗口业务。结合东莞市实际,小餐饮的餐饮服务场所使用面积统一调整为50 m2(含50 m2)以下。
三、取消“东莞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
评审确认”事项,新增“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评估”事项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2021年起我市开展了“东莞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省,并提出省内评审结果互认。依据第十四条规定,取消“东莞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新增“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评估”。原通过“东莞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的继续有效,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及省内直营门店未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在东莞市新开办直营门店、直营门店许可到期延续继续适用免予现场核査。
四、其他要求
(一)调整可免予现场核查情形
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新申请或变更食品经营项目为食品经营管理的情形实施现场核查。
(二)托育机构食堂、校外托管机构食堂参照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执行禁止经营项目
为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就餐对象为0至3岁婴幼儿、中小学生的托育机构、校外托管机构食堂,参照执行《审查通则》第三十九条“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
其他调整内容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阅了解。
五、执行时间
(一)2025年3月10日上线食品经营许可事项
省市场监管局将于3月10日启用新规、新版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届时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询下载),我局将于2025年3月6日至9日暂停接收食品经营许可业务。为确保新旧顺利衔接,2025年3月10日前收件的食品经营许可核发、变更、延续业务,按原细则要求审批;2025年3月10日起收件的食品经营许可核发、变更、延续业务,均按《实施细则》要求执行。其中按原细则规定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3月10日之后办理变更、延续等业务,无论是否涉及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变更,均需按《实施细则》要求重新规范填报申请文书、提交申请材料及开展现场核查。
(二)“食品经营报告”“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评估”择期上线
因系统开发与数据归集尚在进行中,东莞市食品经营者暂不能在申办系统办理“食品经营报告”“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评估”事项。上述事项上线具体时间请留意后续通告。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附件: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