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经省政府批准,东莞成为全省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试点市,承担起为全省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改革探路并提供实践样本的重任。2016年1月1日,《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以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为全程电子化改革的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撑。依托《试行办法》,我市实行了“全程电子化+审批中心”登记改革,有效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大幅降低了企业办事成本,全面提高了行政审批效能。
由于《试行办法》有效期已于2018年12月31日届满,为持续提升办事便利度,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完善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我局在原《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提请市政府审定印发。
一、条文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沿袭了原试行办法的框架和布局,包括概念论述、身份认证及电子签名形式、受理与准予登记决定、营业执照及电子档案、系统管理、例外情形、有效期限等几大方面的内容,共二十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为“基本概念”,对制定目的、全程电子化概念、基本原则、登记机关作出了规定。
第五条至第七条为“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要求”,对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方式、电子签名效力、数字证书形式作出了规定。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为“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对材料提交方式、审查及受理、决定及出具文书、颁发营业执照、变更及注销作出了规定。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为“档案管理与信息提供”,对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效力、登记信息提供作出了规定。
第十五条为“系统管理”,对市统一的网上申报受理平台部署、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系统的管理作出了规定。
第十六条为“例外条款”,对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为“法律责任”,对申请人及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为“解释部门与有效期限”,对《办法》的解释部门以及有效期限作出了规定。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立规目的。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是“明确数字证书在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中的使用与效力”,具体内容请见《办法》第一条。
(二)明确了基本定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的定义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决定的方式”,具体内容请见《办法》第二条。
(三)明确了实施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表述明确了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具体内容请见《办法》第三条。
(四)进一步明确电子营业执照和数字证书在全程电子化登记中的地位。明确了电子营业执照在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中的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唯一性与安全性,确保了企业身份的真实性,也促进了电子营业执照在各部门间的互通互用。进一步规范了可用数字证书的表述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数字证书”,更准确。具体内容请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五)明确了登记机关出具文书的电子签章名称。由“经电子签名”修改为“有电子印章”,规范了相关表述。具体内容请见《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六)进一步规范了全程电子化政务服务工作。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关系统“应当根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在东莞市统一的网上申办受理平台”,为推进各部门政务服务实现“一网式”办理,以及电子营业执照及相关信息在部门间的共享共用打下基础。具体内容请见《办法》第十五条。
(七)修改了全程电子化的例外条款。删除了关于“申请人办理迁入迁出登记”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的例外情形,逐步拓宽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业务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其他不具备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条件或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情形”的条款。具体内容请见《办法》第十六条。
(八)增加了申请人及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条款。增加了“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工商登记行为”,以及“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这两种情形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具体内容请见《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九)对施行时间进行了修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政府要求,住所申报办法的施行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请见《办法》第二十条。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