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对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23年1月31日,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5条,分别对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界定范围、资助方式、申报条件、资助标准、核算范围、工作流程以及后续监管等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界定范围和资助方式的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主要是对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定义进一步明确,并明确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方式为事后奖励,而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资助方式主要是对上级资金进行配套。
(二)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和核算范围的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1.明确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门槛不低于500万元(注:广东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门槛不低于700万元);同时,明确申报创新中心项目的企业(单位)必须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组建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2.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 10%对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并计划按照申报企业营业收入等因素对项目实施差别化分档资助,推动市技改项目实现高质量发展。
3.对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承接上级资金项目给予配套支持,配套比例为国家不超过 1:1、省级不超过 1:0.5,以及各级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 50%。
(三)工作流程的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主要是明确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具体工作流程。其中,为提高工作效率,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工作流程包含组织申报、形式审查、项目审核、入库公示和审批拨付等环节;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工作流程包含组织申报、项目审核、入库公示和审批拨付等环节。
(四)后续监管等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五条)。主要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要求,对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以及项目单位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相应责任等进行进一步明确。
三、政策期限及解释
《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修订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