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民生热点,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典型案件。为加强社会监督,督促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布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某(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案
2021年3月9日,根据举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2020年11月开始,通过样板店吸引客户投资,向客户提供“牛杂店”管理服务,未经商标注册人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许可,先后授权客户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的“××牛杂”注册商标近似的“牛老帅阿婆牛杂”、“陈记阿婆牛杂”、“源阿婆牛杂”品牌,共签订12份《合作合同》,违法经营额232278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进行宣传招商,授权客户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3年2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71645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市某汽配有限公司销售侵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案
2023年2月8日,根据举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某汽配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10月份起,购进标有与某知名汽车品牌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拉杆、控制臂、油底壳、减震器等汽车配件一批,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用于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汽车配件收入28450元。剩余的配件货值金额59050元,违法经营额87500元。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3年3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构成犯罪移送案
2023年1月10日,根据举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监管局依法对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的电子烟产品上标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违法经营额为209.1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1月11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某医疗用品(广东)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在核查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时发现,某医疗用品(广东)有限公司在明知专利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份委托他人生产“奇乐熊”品牌纸尿裤产品,在外包装袋上分别标注“專利号:ZL201420717402.9”、“專利号:ZL201320338001.8”、“專利防八字腿”等字样。当事人销售上述纸尿裤的违法所得为2389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2023年2月1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89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佛山市南海区某食品贸易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涉嫌构成犯罪移送案
2023年3月26日,佛山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佛山市南海区某食品贸易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门店有外包装标示为“某集团陈年老酒15(53%VOL、500ml 生产企业:某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的酒类产品1309箱共1854瓶,货值约36万元,上述酒类产品内、外包装上标示有与某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其行为涉嫌犯罪,2023年3月27日,佛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中山市古镇某汽车维修服务部侵犯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26日,根据举报,中山市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中山市古镇某汽车维修服务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服务部未经某知名汽车品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许可,当事人在某店门口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销售标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汽车配件,违法经营额134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3年1月11日,中山市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举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自2022年4月底开始生产的牙刷头,其外观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在“牙刷”等商品类别上注册的商标相近似,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47300元,违法所得为1014元,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3年1月2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并销毁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01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三灶镇某小卖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0月19日,珠海市烟草专卖局对三灶镇某小卖部进行检查,对当事人销售的20种卷烟,进行抽样并委托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经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珠海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6635元,2023年1月6日,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卷烟114.7条、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