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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公告

    铁拳出击!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件

    编辑日期:2021-12-31 10:43:45 来源: 东莞阳光网    

      今年以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上级工作部署,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和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集中销毁了一批违法食品,形成有力震慑。现再次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东莞市麻涌XX食品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2021年1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莞市麻涌XX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和仓库内摆放着“贵州茅台酒”(规格型号:500ml/瓶53%vol,生产日期及批号:20190507、2018-141)12瓶,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从酒类推销员处购进“贵州茅台酒”3箱,共18瓶,进货价格为2000元/瓶,进货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日对外销售6瓶,销售价格为2860元/瓶,剩下12瓶于2021年1月5日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酒类商品的违法经营金额共51480元,违法所得共5160元,其行为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处违法经营金额1.2倍计61776元罚款;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12瓶。

      二、东莞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客家腊肉”案

      2020年11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样检验结果,对东莞市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客家腊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客家腊肉”(规格型号:454克/袋,生产日期:2020-09-13),抽样检验显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生产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批次“客家腊肉”20袋,违法所得280元,货值金额1400元。2021年1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未销售的8袋“客家腊肉”,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并处10万元罚款。

      三、东莞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雪糕案

      2021年6月30日至8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多个抽检不合格的线索,反映东莞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糕抽检不合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日式の奶酪 奶酪芝士口味雪糕”“香草牛奶雪糕”“榴莲棒”“奶白兔奶糖口味雪糕”“榴莲棒(雪糕)”“奶白兔(雪糕)”“奶白兔雪糕”,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批次产品货值共174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所得共174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460元;处罚款227000元。

      四、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2021年6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样检验结果,对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年5月25日)经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涉案批次的包装饮用水生产100桶,销售价格为2.50元/桶,货值为250元,抽样检验7桶,留样5桶,销售88桶,违法所得2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生产“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处以罚款60000元。

      下来,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深入净化食品消费市场,坚决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欢迎社会各界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如有相关线索请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管分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