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及罚款处罚。
请我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代表机构于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http://gsxt.gdgs.gov.cn/)、“粤商通”APP或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送2021年度年报。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