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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警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警示信息(2018年第2期)谨防夏秋季食物中毒

    编辑日期:2018-05-11 15:56:50 来源: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夏秋季气温高、湿度大,微生物易于繁殖、传播快,食物容易腐烂变质,易发生食物中毒。为有效预防食品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年第2期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谨防夏秋季食物中毒。

        一、消费者就餐注意事项。

        (一)选择正规餐馆。外出就餐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环境整洁、信誉度高的餐饮单位就餐,不要光顾无证照的餐饮店,尽量不要选择客流量陡增的餐饮单位和路边露天摊点用餐。

        (二)慎重选择食物。不食用河豚鱼等有毒有害食物、不认识的野生动植物、发芽或黑色青皮土豆制作的菜肴。慎重选择卤菜凉拼、生食冷食、四季豆、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就餐前注意观察食物是否新鲜、是否烧熟煮透,色泽、气味等是否正常,餐饮具是否洁净、光洁。

        (三)科学合理饮食。就餐应注意荤素搭配、平衡膳食,多食富含纤维素、维生素的新鲜时令蔬菜、水果等清淡健康食品,不暴饮暴食。高温季节不宜贪凉,不要大量饮用冷饮,不饮用生水。

        (四)保存用餐凭证。注意索取并保存就餐时的票据,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拨打12331投诉。

        二、餐饮单位注意事项。

        (一)落实主体责任。餐饮服务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二)规范加工操作。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从事食品加工、制售,规范操作,严把原料控制、健康晨检、食品留样、餐具消毒、冷荤菜制作等关键环节。

        (三)谨慎接待聚餐。接待旅游团队、婚宴或其他团体客人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注意科学设计菜谱,降低食品安全风险,规范留样。不得超负荷接待,不得临时雇佣无健康证的从业人员。

        (四)妥善应急处置。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同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家庭聚餐注意事项。

        (一)科学选购食品。家中聚餐时选购新鲜的食品原料,购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齐全,在保质期内且定型包装完好的食品,存放时间不宜过长。

        (二)规范加工制作。食物加工注意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避免进食生鲜的或未经彻底加热的水产品、水生植物和畜禽肉类等。隔餐食物和外购熟食需经重新彻底加热后才能食用。

        (三)注意个人卫生。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养成餐前洗手的习惯,降低“病从口入”的风险。

        四、农村聚餐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聚餐应主动向村(居)委会报告。注意选择清洁、卫生的加工、聚餐场所,有防鼠、防虫、防尘措施,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水源。规范加工操作、贮存行为,做到食品烧熟煮透,餐饮具严格清洗消毒,生、熟用具分开,植物性和动物性食品贮存分开,坚决杜绝交叉污染。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接触食物前应洗手消毒。非食用原料及危险化学品与食品要隔离保存,避免误拿误用,农药、兽药等不能存放在加工及就餐场所内。

        五、严防亚硝酸盐中毒。

        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从正规渠道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食用盐。保持蔬菜新鲜,不要吃腐烂变质的蔬菜,尽量不吃隔夜菜。不吃刚腌制的咸菜,至少要腌上20天以后再吃。

        祝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健康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