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同步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局不再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统一合并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许可程序及材料要求详见我局网站《办事指南》(网址:http://fda.dg.gov.cn/)。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及《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经营的,按有关规定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在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的过渡期间,食品经营者经审批领取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及《餐饮服务许可证》,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持相关许可证原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逾期不申请的作无证处理。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特此公告。
附件:
1. 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点击下载)
2.《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