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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出台全国首部气瓶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2017-12-15)

    编辑日期:2017-12-15 17:03:22 来源: 广东省质监局门户网站    

        全国首部专门规范气瓶案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气瓶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与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均在总结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将使改革在法律的框架内全面推行,该条例的颁布也进一步于完善了广东质监地方法规体系,对构建广东省质量安全现代治理体系意义重大。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构建以充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气瓶管理制度,解决气瓶管理错位的问题。现行气瓶使用过程中流动性大,行政机关根本无法动态掌握气瓶的流向和使用状态,只有气瓶使用管理人才能有效控制。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出现“错位管理”问题。因此《气瓶条例》中明确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登记、标识、保养、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首负责任人。

        二是规范信息管理,建立气瓶安全溯源体系。规范与气瓶安全相关的所有经营者的信息管理义务;明确哪些信息需要管理,实现溯源信息的完整性;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气瓶信息数据库,向其他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放数据查询权限,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气瓶登记信息上传至省气瓶信息数据库。

        三是构建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安全预防、综合治理与气瓶安全的全方位保障。气瓶安全的保障仅依靠质监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有必要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协同力量。因此《气瓶条例》对于气瓶和瓶装气体在上述各环节所涉及的监管部门职责予以清晰表述。

        四是建立气瓶使用管理、检验检测实施政府监督抽查制度,提高气瓶安全监管的操作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由于气瓶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同时我省气瓶检验单位在全国率先实行市场化运作,原有的监管手段不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气瓶安全隐患。《气瓶条例》改变原有的监管方式,对气瓶使用管理、检验检测实施政府监督抽查制度,提高气瓶安全监管的操作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是推动建立以保险救济为基础,社会共治为有效手段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新理念。《气瓶条例》鼓励引入责任保险制度,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并作为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倡导鼓励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新闻媒体、气瓶充装及经营单位、保险公司等单位参与气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调了气瓶安全社会共治的新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