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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纺织服装

    纺织品纤维成分及含量的检测与判定

    编辑日期:2016-09-29 17:26:13 来源: 广东省质量监督服装检验站(东莞)    

        纺织品纤维成分及含量虽然不是国家强制标准中的检测项目,但是由于其属于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中必须标注的内容,因此纤维成分及含量间接成为政府监督抽查服装产品强制检验项目,也是近年来消费者投诉和曝光不合格最多项目之一,因此,熟悉纤维成分检测和标注要求对于企业产品质量控制十分重要,总的来说,纺织品纤维成分质量要从纤维定性、纤维定量和标识判定3部分加强控制。

        纤维定性要求纤维种类准确、标注名称规范。

        纤维名称主要依照GB/T4146.1-2009《纺织品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GB 11951-1989《纺织品 天然纤维 术语》和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中给出的名称,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不可随意臆造纤维名称。

        纤维定性的行业标准主要是FZ/T 01057(所有部分)-2007《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其包含燃烧法、显微镜法、溶解法、含氮含氯呈色反应法、熔点法、密度梯度法、红外光谱法、双折射率法8种方法,纤维定性需要结合至少2种方法相互验证才可以确定。

        纤维定性检验人员需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别是显微镜法需要检验人员有很强的纤维鉴别能力,需要熟悉各种纤维的外观特征,人才培养时间较长。

        纤维定量要求依据定性结果选择合适的定量方法,操作要规范,结果标注要合理、准确。

        定量的标准主要有GB/T 2910(所有部分)—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FZ/T 01026—2009《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四组分纤维混合物》、FZ/T 01095—2002《纺织品 氨纶产品含量的试验方法》、FZ/T 01101—2008《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测定 物理法》、GB/T 16988—2013《特种动物纤维与绵羊毛混合物含量的测定》、FZ/T 30003—2009《麻棉混纺产品定量分析方法 显微投影法》、FZ/T 01112—2012《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蚕丝与羊毛或/和羊绒的混合物(甲酸/氯化锌法)》、FZ/T 01103—2009《纺织品 牛奶蛋白改性聚丙烯腈纤维混纺产品 定量化学分析方法》等。

        按照定量是否使用化学试剂可以分为物理法和化学法,物理法包括人工拆分法和显微镜法,因此检验结果有净干含量、结合公定回潮率含量和方法标准含量3种表示方式,其中按照FZ/T 30003—2009方法标准的检测结果为净干含量,按照GB/T 16988—2013方法标准的检测结果为方法标准含量,通常在检测结果中不作任何标注。在实际工作中,除非产品标准有明确要求用净干含量表示,则需清晰明示为净干含量,否则均认为标注含量是结合公定回潮率含量(特种动物纤维除外)。

        纤维定量检验人员需要非常熟悉相关方法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且需要具有一定的纺织和化学基础。

        纤维标识要求标注的纤维含量及种类准确、一致,字迹清晰、醒目、规范。

        纤维标注和标识判定主要是依据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纤维含量“宜标注至整数位”,企业需要合理把握标准尺度。纤维含量部位的标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连接线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成分可以不标。除衬布、衬垫、内胆布等非外露部件外,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简而言之,就是该标注的部位必须准确标注,非必须标注的部位若标注了,则必须标注准确。

        当存在以下款项之一时,则判定为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

        1、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2、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

        3、没有采用纤维的规范名称;

        4、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含量;

        5、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

        6、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

        7、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

        总之,纤维成分及含量需要生产企业从源头把关,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积极参与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宣贯学习,筛选有资质、有实力的检测机构对企业产品进行质量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