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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政策

    东莞市小餐饮行政许可工作指导意见(2016-8-23)

    编辑日期:2016-08-23 16:51:47 来源: 东莞市食药监局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符合餐饮服务“ 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农村地区调整为80㎡)以下的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农家乐等。对于上述范围的小餐饮行政许可,重点把握如下意见来实施。

        一、选址要求

        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场所要求

        1.食品加工处理区、售卖区在室内,并在室内各自的相应功能间(区)内,完成食品的加工和制售操作。

        2.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洗消、原料存放等功能区域划分应明显,相应的设施设备须标识清楚,功能不得混用。

        3.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洗消等场所地面平整、不透水、易清洗,并有排水系统;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和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4.热加工区有机械排风装置;有纱窗(门)、灭蝇灯等防尘防虫防鼠设施;有充足的照明设施。

        三、清洗保洁要求

        1.原料清洗池(设施)和餐具洗消池(设施)分开设置,水池(容器)容量不得小于0.08立方米。

        2.原料清洗池(容器)设置1个以上。餐用具洗消池(容器)设置2个以上,其中,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置3个餐用具洗消池(容器)并分别按清洗、消毒、冲洗等功用标识清楚,不得混用。使用容器代替水池的,应设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各清洗池(容器)标识清楚。

        3.设密闭餐具贮存保洁设施,洗净消毒的餐具应存放在密闭的保洁柜内。

        四、存储要求

        设食品存放架,食品和食品容器上架存放;设冰箱或冰柜,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并标识清楚。

        五、专区要求

        1.小餐饮店经营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应分别设置相应的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要求地面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场所内设专用冷藏设施;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2.小餐饮店供应无需改刀的烧卤熟肉制品,未能设置专间的,须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烧卤熟肉柜,不得在室外销售。售卖柜就近处应设洗手消毒及更衣设施。

        3.快餐店集中制作的快餐食品需陈列进行散卖的,原则上应设配餐间,如未能设置配餐间的,须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食品售卖柜,不得在室外销售。售卖柜就近处应设洗手消毒及更衣设施。

        六、食品用水及其它

        1.食品清洗、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自备水源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包括自制饮品)的水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3.厕所应为水冲式并设洗手设施,厕所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

        七、资料要求

        1.东莞市小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加工经营场所主要设施设备布局图(可手绘制图);

        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