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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 (十七)

    编辑日期:2018-04-13 15:53:17 来源: 中国质量报    

        第三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之间重复交叉等问题的处理规定。

        对于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中反映出的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问题,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包括对相关标准做出整合、修订、废止的决定,并由责任部门落实。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化宣传以及推动标准作用发挥的规定。

        一、标准化试点示范

        试点是为了探新路,示范是为了树标杆。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标准实施推广的重要手段。试点示范通过典型经验促进相关标准在各领域的普及与推广,推动标准化工作在各行各业落地生根。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在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辐射和带动作用。目前,全国各地已经开展了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高新技术标准化示范区、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等11类6300余个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有效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标准化宣传

        标准化宣传工作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要加强标准化理念宣传。通过标准化基础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对标准化的关注度和认知度,让标准化理念深入人心。二是要加强标准化方式方法的宣传。通过宣传运用标准化方式提升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等,提高社会对标准化作用的认识。三是要加强标准文本的宣传和解读。标准的生命在于实施,标准有效实施才能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因此要重视标准文本的宣传和解读,让全社会了解标准、使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给予政策、经费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三、推动标准作用的发挥

        标准化是一种工具和手段,要把标准化融合运用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实施“标准化+”,鼓励各行各业利用标准化的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如党建标准化、精准扶贫标准化等。